研生通知〔2021〕89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相关导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以及北京市和我校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开展2021年研究生导师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导师培训是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常规工作,是增强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新增导师上岗的必要条件。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导师培训工作,认真做好组织工作。无故不参加2021年校级导师培训的新增研究生导师,2022年将不能招收研究生。
2.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要求,校内各培养单位须在我校第二轮“三年一轮训”研究生导师培训期间(2020年9月-2023年8月)内至少组织一次导师培训会。博士研究生导师须每年参加一次校级或院级培训,硕士研究生导师须每三年参加一次校级或院级培训。“每三年”的时间界定按照学校“三年一轮训”的周期确定。
二、培训内容
导师培训主题应围绕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内容主要包括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改革进展、我校研究生教育简介及导师职责、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经验分享、导师指导能力提升、导师沟通艺术与和谐师生关系、科研能力与学术规范的培养等。
三、培训方式
1.校级培训
校级导师培训将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时间为1天(约8学时)。确因教学任务冲突等原因不能参加线下培训的导师应参加线上培训。研究生院将对参加校级培训的导师进行考勤和考核。
校级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2.院级培训
拟开展本年度院级导师培训的培养单位请在11月10日之前完成导师培训。培训可采用专题讲座、青年教师交流会、主题沙龙等多种形式。累计培训时长不少于4学时,培训方案须提前2周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研究生院为院级培训提供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专家费支出,经费使用须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文件执行。培训会照片等档案材料应在培养单位留存,相关新闻在培养单位网站发布并报学位办。
四、校级培训对象
1.已通过2022年招生资格审核的新增研究生导师及2021年首次聘任的研究生兼职第一导师必须参加校级培训。
2.已取得2021年研究生导师资格但未参加过培训的新增研究生导师(含兼职第一导师)必须参加校级培训。
3.其他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育主管领导和研究生教务老师自愿参加。
五、培训考勤
参加2021年校级培训的导师如确需请假,请书面向所在单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领导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请假原因,获得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各培养单位须在培训前将参加院级培训的导师名单汇总表盖章版随培训方案报学位办,并做好培训考勤工作。培训结束后将参会导师签字的考勤表由研究生教育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位办。
联系人:陈老师
电 话:010-62734816
电子邮箱:chenql@cau.edu.cn
研究生院
2021年9月28日